更新时间:2018-07-19 09:54作者:王华老师
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纠纷,指导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等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
(二)做好业主委员会备案和报备工作;
(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日常活动;
(四)协调物业管理与村、社区建设的关系,协调、处理辖区内各类物业管理纠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治安、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生活、阻塞交通等行为。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设配套设施规划审查监督工作,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