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09:54作者:王华老师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下属企业任职;
(四)无索取、非法收受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财物及利益的行为;
(五)无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活动的行为;
(六)无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筹备组成员中的业主代表还应当依法履行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义务,不得有违法装修、搭建、改变物业使用功能的行为。
筹备组成员中的业主代表可以同时成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享有被选举权。
筹备组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外。
第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基本情况等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全体业主发布筹备组成立的公告并附筹备组成员名单。
第十七条 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间,业主对拟定人选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被核查人员应当回避核查工作。异议期间不纳入筹备时限。
经核实,拟定的业主代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取消其筹备组成员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筹备组其他拟定成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业主大会设立之日起,业主大会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十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五到十五名委员组成,组成人员为单数,具体委员人数由筹备组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