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09:54作者:才子老师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由签名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有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规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多少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其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再适宜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届满的,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3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对不按时移交的,新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申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督促其移交;拒不移交的,新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移交。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且未能成立新任业主委员会的,上述资料交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