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5 10:04作者:王新老师
业主因为房屋自用部位损坏、房屋质量等问题或者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物业使用人应当在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中,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方式、主体。出租、出借房屋未明确交费人的,物业费由物业使用人交纳或者代为交纳,业主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所有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八条单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能满足基本入住、使用条件的住宅,方可入住。
第六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共用场所、共用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得擅自处分。
(一)物业服务用房;
(二)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
(三)绿地、道路(含停车位)、场地、水景、文体设施等;
(四)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
(五)公共场所和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
第七十条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管理制度。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七十一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拆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四)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未经利害关系人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同意设置营业摊点;
(六)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七)排放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产生超标准噪声;
(八)侵占、毁坏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