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5 10:04作者:三水老师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退出服务项目前的10日内,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移交有关物业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技术资料。
第五十六条物业服务合同期未满,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此期间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有物业服务纠纷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商、仲裁或者诉讼期间,业主应当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终止物业服务。
第五十七条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共同决定自行管理物业项目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含楼道)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
(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环境秩序和绿化养护;
(三)负责房屋及自行管理区域内道路、方砖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
(四)负责接待业主、物业使用人报修,受理业主投诉和服务费用的收缴、管理、使用。
第五十八条实施自行管理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的组织、监督、指导下,制定自行管理规约,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自行管理规约包括管理事项(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维修养护等)、服务质量、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业主委员会相关人员津贴、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业主大会未成立或者无法确定管理方式的住宅区,经业主同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可以为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并到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曾实施物业管理的(弃管),区物业管理办公室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原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当按照原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可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为其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综合服务最低等级提供服务。业主应当按照该等级最低政府指导价格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同意进行物业承接的,售房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其他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后符合承接条件的,业主应当进行物业承接;业主仍拒绝承接的,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六十条未封闭物业管理区域及单体楼的售房单位在向业主、业主委员会进行物业承接验收前,必须对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达到房屋完好,并移交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