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5 10:04作者:王华老师
(五)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六)物业服务保证金交纳证明;
(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交代收保证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符合条件的,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向开发建设单位核发《实施物业管理证明》。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放弃物业服务。
第四章住宅建筑质量保证金(住宅物业保修金)
第四十四条实行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监管制度。
市住建局对辖区内住宅物业保修金的使用、缴存进行监管。具体工作由住建局质量监察机构(以下简称保修金监管机构)实施。
保修金存储期与物业的法定保修期限一致。
第四十五条新建住宅物业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保修金监管机构的监管下,按照住宅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将保修金存入第三方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并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托管协议书》。
采取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的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再预留建筑质量保证金。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由保修金监管机构审核受委托银行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预留单》,若未按规定缴纳保修金的不予备案。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新建住宅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应提供第三方金融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预留单》。
第四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住宅物业的保修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维修,也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维修。
第四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提出申请,经保修金监管机构核实后,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组织维修,其费用在保修金中垫支,具体支付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未设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其物业共有部分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以由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依照前款规定申请从保修金中垫支维修费用。
第四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对承担维修责任持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确定责任人补存保修金。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视其认可承担维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