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5 10:04作者:李一老师
第三十三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新建住宅物业及向两个以上业主出售的非住宅物业尚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应当与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申请房屋预、销售许可证时向市住建局提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布局图;
(四)物业共有部分清册;
(五)房屋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新建住宅区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并供水到户;
(二)按照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三)住宅区附近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镶接;
(四)住宅供暖纳入热源管网,并按供暖工期供暖到户;
(五)住宅区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道路相连;
(六)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农贸市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上述设施尚未建设的,应当有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公共设施;
(七)按照规划完成住宅区内的绿化建设;
(八)住宅区内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消防等设施设备按设计规范配置到位;
(九)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在居住小区详细规划中,应当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面积。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按以下规定配置。
(一)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千分之四配置,配置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配置;
(二)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至20万平方米的按千分之三配置;
(三)建筑总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千分之二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