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5 10:04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按期进行换届改选。因故未能按期换届改选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在此期间业主委员会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费用、业主委员会活动所需经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有关人员津贴等,经业主大会通过,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或者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及物业办公用房租赁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宠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服务费用等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请求处理。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资格:
(一)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二)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3次以上的;
(三)提出辞职的;
(四)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五)违章搭建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付物业服务费的;
(七)不按规定或者管理规约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八)业主大会决定需要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可以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一)集体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
(二)委员人数不足半数的;
(三)长期不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指定一名业主委员会成员召集和主持。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超过半数委员出席,并可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