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5 10:04作者:王华老师
售房单位出现已经改制、兼并、破产等情况的,在完成物业承接验收前,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承担该物业的维修养护管理责任。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进行物业承接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六十一条业主决定采取其他方式委托其他组织管理物业的,应当根据委托的事项,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六章物业服务收费
第六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普通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住宅物业服务收费、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及时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价格浮动幅度范围,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六十四条物业服务费收取的具体标准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者收费地点予以公示。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以中标文件确定的收费标准为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
其他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政府指导价格协商确定物业服务费用具体标准。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难以协商确定的,由双方提出书面申请,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与住建部门核定。
第六十五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主要包括:
(一)服务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治安秩序维护费用;
(四)办公费用;
(五)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六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