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11:26作者:李天扬老师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当事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投诉人。
投诉内容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房屋外貌;
(二)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私有建筑、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性质和用途;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四)占用、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五)违章搭建;
(六)擅自设置摊点、集贸市场和店外经营;
(七)随意倾倒垃圾、杂物,侵占和毁坏绿地;
(八)擅自在建筑物屋顶、外墙面上安装、放置、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涂写、刻画;
(九)擅自在城市中的住宅小区内饲养畜禽;
(十)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废弃物,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 业主在装修、装饰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装饰协议。装修、装饰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负责清运;业主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电、燃气、供水、供热、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经营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的责任划分如下:
(一)供电管线、设施设备:属业主共有变压器(含变压器高压引线)、单元或楼栋进户总开关上接点(楼栋外墙总接入点)到变压器部分由供电单位负责,单元或楼栋进户总开关上接点(楼栋外墙总接入点)以内属业主共有部分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所发生的费用均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属业主专有部分,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或责任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