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11:26作者:王新老师
(二)燃气管线、设施设备: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所发生的费用由燃气经营单位承担;属业主专有部分,由燃气经营单位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依照合同的约定处理。
(三)供水管线、设施设备:建筑物外墙以外部分由供水单位负责,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水单位承担;建筑物外墙以内属业主共有部分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所发生的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属业主专有部分,可委托供水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或责任方承担。
(四)供热管线、设施设备:供热单位应当对热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热力站出口到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热用户入户阀门(包括阀门、热计量表等),热力站出口到尚未实施分户控制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热用户单元或楼栋入户阀门井(包括阀门),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供热单位负责,其他属业主共有部分所发生的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属业主专有部分,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或责任方承担。
(五)排水管线、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区域属业主共有的排水管线、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所发生的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属业主专有部分,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或责任方承担。
(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设备:由经营单位与业主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栋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管理和使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会同供热、供水、供电等相关单位,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制定维修、更新和改造方案,同时向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消防设施损坏,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三)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屋顶或者外墙渗漏,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的;
(四)供电、供热、供水、排水管线及设施设备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五)其他危及公共安全和物业使用功能的紧急情况。
发生以上紧急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和各相关单位应先行组织抢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抢修内容属于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范围的,抢修工作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和各相关单位应持有关材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并向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旗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划拨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