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11:26作者:王新老师
发生以上紧急情况,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制定维修、更新和改造方案,并进行抢修。抢修内容属于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范围的,按照前款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五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或无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筹集,并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属单栋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栋房屋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属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五十八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时,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和改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造成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三条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