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3:57作者:才子老师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和收支管理。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服务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成本和收支应按物业管理区域分别核算。鼓励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酬金制管理。
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对实施管理和服务的具体物业管理区域实行单独建账,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督。
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税务部门规定使用规范票据实施收费。
第四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预收物业费,约定的最长预收期限车位(库)租金不得超过三年,其他物业费(不包括计次汽车停放费和汽车临时停放费)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时收取的保证金、押金应当符合规定,严禁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第五十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交纳物业费用。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所有物业费用。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五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成本监审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有效的成本资料。
第五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制定或完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投标价格行为及履行合同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服务未达到约定标准,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由建设单位负责监管履行到位;后期物业管理阶段由业主委员会和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履行到位。因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行为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按照《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业主自治组织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属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依法处理。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