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3:57作者:李一老师
各县物业收费管理政策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各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各县在不超过市区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定。
第五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宿迁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实施细则自10月15日起施行。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1年4月14日印发的《宿迁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宿价服〔2011〕41号)中与本实施细则规定相抵触部分,以及其他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