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3:57作者:李一老师
第五十四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和其他物业管理人物业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属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并通报给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
(六)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
(七)未按法定要求公示各项物业服务收费收支账目、经营设施收支、公共水电气费分摊等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未按规定退还押金、保证金,由属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退还。
业主自治组织收费未公示或未按规定公示、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由属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收费财务制度的,业主自治组织未按规定进行收支公开,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属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督促整改。
第五十五条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管理和监督物业收费的,由上级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业主自治组织包括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自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自治管理组织。
第五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接管的老旧小区住宅物业,委托居(村)委会或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收费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其他物业管理人的物业收费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八条各区对贯彻落实中遇到的物业收费具体问题,可以制定具体操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