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3:57作者:李一老师
业主共有车位汽车停放费收益的处理,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改造的老旧小区公共车位汽车停放费,按照《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住宅小区应设置一定比例的业主临时停车位,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车辆实行不固定车位、先到先停等有效管理方式。在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小区还可以依法设置外来车辆临时停车位。
临时停车位的设置,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
临时停车位实行计次收费管理的,持续停放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的为一次,超过二十四小时的重新计次收费。计次收费应约定不少于3小时的免费停放时限,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从其决定。
第二十四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有专人管理的封闭式、半封闭式公共、共有车库(棚)停放非汽车车辆的,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车辆停放费;后期物业管理阶段,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规划配建的人防车位(库)、建设单位车位(库)、业主自购车位(库)等非业主共有车位(库),专有权人或管理权人可以采取租赁方式,将车位(库)出租给使用人,并按约定向使用人收取租金。
人防车位(库)和建设单位车位(库)租金,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租赁双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合同约定。
业主出租自购车位(库)的,租金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六条人防车位(库)租金的制定主要考虑人防工程设施维护保养费用,具体管理办法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车位(库)租金制定主要考虑弥补该车位(库)建设成本。
第二十七条租金由车位(库)专有权人或管理权人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自治组织代收。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自治组织接受委托代收的,可以按约定向委托方收取代收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对非共有车位(库)及其配套的停车设施提供日常维护管理服务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车位(库)专有权人或管理权人收取车辆停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