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3:57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二条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包括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大会决定,并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管的老旧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确定。
第十三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综合考虑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四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普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自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合同报属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后的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实施收费前十日内报所辖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中标通知书、收费备案表等。所辖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收费备案表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备案的物业服务合同在小区内公示栏进行常年公示,公示期止于业主大会成立。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物业买受人依据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