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3:50作者:王新老师
7、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电梯及增压水泵日常运行维护费;
10、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业主或使用人自办理物业交付使用手续之日起,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综合服务费。物业出租的业主应当在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后,将物业承租人、出租期限、物业服务费用交纳的约定等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综合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计算,跃层按法定产权面积的一半收取;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以销售合同中的约定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面积计算。
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
第十八条纳入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全部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综合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或使用人办理入住手续后,连续六个月或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水、电、气均未使用),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具体物业综合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