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3:50作者:李一老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市辖三县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物业收费管理细则,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元月1日起执行。原芜湖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芜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芜价经费[2007]7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