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8 16:23作者:王新老师
(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核签物业维修等项目的费用,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三)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办事公正、负责;
(二)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三)代表业主委员会处理事务;
(四)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由业主大会约定,可以连选连任。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的具体筹备工作,参照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方式成立换届选举工作筹备委员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时,业主应当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维护和支持业主自治组织依法行使自治权力。对于阻碍和影响自治组织依法行使自治权力的各种行为,应当坚决予以劝阻和制止,涉及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申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质等级审查,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领取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与资质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已领取国家统一制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外地物业管理企业,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