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8 16:23作者:王华老师
业主大会的议题应提前告知业主或业主代表,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及时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布。
第十一条业主的投票权数,普通住宅房屋实行一户一票;其他物业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房屋为1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满100平方米的为1票。
第十二条住宅区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未达到30%,但使用已超过1年的,应当参照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与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程序和办法召开首次临时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临时业主委员会。临时业主委员会行使业主自治管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区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时,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及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首次业主大会(含首次临时业主大会,下同)由建设单位和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具体筹备工作,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给予指导,并成立以业主为主体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建设单位、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居委会和业主代表组成的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委员会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协商确定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形式、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确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的,协商确定业主代表人数,组织推荐业主代表候选人,审查业主代表候选人资格,组织民主选举业主代表。产生的业主代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三)协商业主委员会(含临时业主委员会,下同)组成人数,并按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四)起草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章程和业主公约草案,并在大会召开前15日发给参加会议的成员征求意见;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各项会务准备工作;
(六)主持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首次业主大会除了行使条例中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审议通过以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