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8 16:23作者:才子老师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权限;
(三)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四)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办法;
(五)物业的有关公共管理规定;
(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确认。业主委员会申请登记确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确认表;
(二)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及选票;
(三)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主要事项。
第十六条物业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符合条件的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可依法相互兼职。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推选产生主任1名和副主任若干名,一般为兼职。住宅区规模达5万平方米以上的可设专职主任,其它物业是否设专职主任由业主大会确定。
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津贴。津贴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津贴来源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部分、公共设施收益或其它渠道。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依据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督促全体业主、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度和业主公约;帮助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本区域的物业管理,配合物业管理企业解决在实施管理服务中的重大问题;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社区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主任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