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8 16:23作者:三水老师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重点是物业管理企业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评议、年度工作业绩、财务报表、资质登记的有关事项变更以及执行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实行持证上岗。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报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业主临时公约》至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时终止。
第二十八条新建住宅区物业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前介人,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承担前期物业服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把物业管理提前介入作为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新建住宅区物业出售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物业购买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该协议中约定的物业具体服务事项、服务质量要求、服务费标准及其它事项应与物业管理企业和建设单位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有关内容相一致。
第二十九条新建住宅区物业交付使用之日以前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自新建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承担。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及时续聘或者通过招标方式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物业服务合同中必须约定物业管理具体服务事项、服务质量要求、服务费标准、服务费收取办法、服务期限、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以及其它事项。
物业服务事项应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