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信访条例全文,重庆信访联系方式电话(16)
更新时间:2018-08-03 11:11作者:三水老师
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并能够及时了解办理情况;有利于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能够及时了解、督促有关机关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有利于减少重复信访,减轻信访人负担。
(六)关于信访秩序
为了建立和维护信访秩序,保障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信访活动应当依法、有序进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维护信访秩序”。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信访人为了引起有关方面重视,采取到国家机关门口或者重要、敏感地区聚集、上访的做法,针对这些问题,第五十条作出了“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等五项禁止性行为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9年3月24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同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08年11月26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征求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并于2009年3月16日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重庆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信访评估
有意见指出,修订草案第七条规定的“重大决策前应进行信访评估”,在目前只是探索阶段,现在将此制度写进法规时机暂不成熟。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该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依法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