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信访条例全文,重庆信访联系方式电话(18)
更新时间:2018-08-03 11:11作者:王新老师
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2009年3月24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重庆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已经成熟,同意经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并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2009年3月25日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重庆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关于信访人的禁止性行为规范中,增加“上访事由按有关规定已正确处理,经反复对信访人做工作仍缠访、扭访”的内容。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保障信访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有积极意义。但现实情况是,“缠访、扭访”往往是信访人对已处理的信访事项的“正确性”持不同意见而形成的。但无论理由正确与否,纠缠、扭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致影响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是不当的,应予禁止。故将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侮辱、殴打、威胁、纠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此外,还对二次审议稿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本修订草案如果获得本次会议通过,建议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