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信访条例全文,重庆信访联系方式电话(17)
更新时间:2018-08-03 11:11作者:三水老师
策,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社会矛盾”,并调整为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一款。
二、关于信访信息的共享制度和信访格式文本
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专家认为,修订草案第二十条关于共享信访信息的规定是信访工作的基本制度之一,应将该条内容写入修订草案的总则之中。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该条调整为二次审议稿第一章第八条。
对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机关可向信访人无偿提供格式文本”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在审议中认为,格式文本是一种工作要求,不应作为信访人信访的条件,且实践中很难做到信访人先拿到格式文本再写信上访。因此,二次审议稿删去了该款。
三、关于听证时间是否计入复查、复核期限
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查、复核期限。”有意见认为,听证所需的时间包括听证的时间和听证的筹备时间两个部分。其中,听证时间多为半天、一天,是否计入复查、复核期限的影响不大。而听证的筹备时间弹性较大,不便把握。建议将该条中“听证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查、复核期限”一句删去。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
四、关于信访工作人员的权利
修订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信访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工作及其人身自由、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条规定适用于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非对信访工作人员的特殊规定,没有必要在该修订草案中进行规定。故将该条删去。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说明
——2009年3月26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同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