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行为发生,从而减少信访事项;通过协调、调解和督促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以人为本,为民便民利民”原则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条例(修订草案)》始终坚持这一原则,在各章都有充分体现。
(二)关于信访工作制度
为了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本次修订工作加强和完善了信访制度建设,将实践中一些成功的作法,如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前的信访评估制度、信访调解制度,通过立法肯定下来,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信访联席会议制度。2004年我市按照中央的要求,经市委同意,成立了由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以及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和部门参加的重庆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实践证明,信访联席会议在指导协调辖区内信访工作,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等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应当长期坚持。因此《条例(修订草案)》第六条对此进行了规范。
信访评估制度。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第七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依法决策,重大决策前应进行信访评估。其依据:一是目前全国一些地区对涉及群众直接利益的决策实行了信访评估制度,中央还在全国推广了一些地方的经验和做法。二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7〕57号)要求“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切实把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作为制定政策、实施建设项目、施行改革方案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事项决策或实施前,要制定稳定工作预案报同级信访维稳部门审查评估”。三是我市在最近的主城危旧房改造工作中也试行了信访评估,且效果较好。
信访调解制度。为了更多地使用调解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降低信访人的信访成本,构建和谐社会。《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收到的投诉类信访事项,经审查可以调解的,应当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经调解争议双方自愿和解的,由处理机关出具信访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生效信访调解书的调解意见为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意见”。这是我国在地方信访立法中首次规定信访调解制度,受到了国家信访局的充分肯定。
(三)关于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