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10:58作者:李一老师
2、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为及时预防、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需要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建立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信访工作机制,建议草案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第十九条修改后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为主导、职能部门参与、社会各界联动的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整合信访工作资源,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事项。”
3、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是江苏在信访工作中的一个创新举措,应当对人民来访接待中心的工作机制作出原则规定,以方便当事人提出信访事项,促进信访事项的办理。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的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人民来访接待中心由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与联合接待,统一登记、分流办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复杂信访事项,可以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三、关于强化信访工作行为规范与明确有关法律责任
有些委员在审议中提出,为了推进各级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需要强化信访工作规范与责任。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
1、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二十六条仅规定了信访处理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书面答复是否受理,但有一些信访事项是能够当场答复也应当当场答复,条例对此应有所规范。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该条中增加“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的内容。
2、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信访听证,但对听证的程序和要求没有规定,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后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的第二款:“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信访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出席听证会,陈述意见,出示证据。”
3、有的委员和部门认为,草案对有关国家机关如何处理信访事项的规定比较原则,不够明确具体,不利于信访事项的解决,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六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