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10:58作者:李一老师
(五)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问题
近年来,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如围堵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等非正常手段,对有关国家机关施加压力,以达到“闹而优得利”的目的,这是对以理性合法形式提出诉求信访人的不公,既影响了广大信访群众的正常信访,也扰乱了信访秩序,同时也耗费了有限的信访工作资源。为了依法规范信访活动,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保障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规定了信访人不得实施的有关禁止性行为。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6项禁止行为,结合我省信访工作的实际,我们在《条例(草案)》中将禁止行为作了细化和延伸,突出了教育措施,并与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通过设置有关条款,规范信访人的行为,引导他们以理性、合法有序的形式来表达个人诉求。《条例(草案)》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向有权直接处理的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再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倡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逐级进行,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场所反映;信访人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信访事项,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违反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关于《江苏省信访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6年5月29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晓桦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江苏省信访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构建和谐江苏,制定新的《江苏省信访条例》很有必要。条例草案结构比较合理、内容基本可行、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委员们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在南通、淮安、泰州和盐城等地进行了调研,专门听取了信访人对信访工作的意见,召开了省相关部门的座谈会,对草案进行了多次论证、修改。5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