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10:58作者:王华老师
(三)关于办理信访事项的问题
针对信访办理效率不高,群众信访权益受到损害,以及缠访、闹访、无理信访突出等现象,《条例(草案)》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信访受理期限和办结期限。《条例(草案)》规定,有权直接处理的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规定了信访复查、复核程序。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办理的信访事项,可以申请复查、复核。《条例(草案)》援引了这项制度,只限于行政机关适用。至于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否适用复查、复核,由上述各机关根据法定要求另行规定,以利于把有限的信访工作资源最大限度地用在确有实际困难需要解决的信访人身上,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三是对无理信访事项依法进行终结。《条例(草案)》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已经依法处理完毕,并明确不再受理,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无理纠缠、扰乱信访秩序的,应当依照信访终结程序进行处理。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四是赋予了信访工作机构三项建议权,督促信访问题的解决。《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对督办的信访事项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对信访人反映的法律性和重要政策性问题提出对策性建议,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以及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四)关于强化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的问题
为了推进各级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减少因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的信访事项,切实解决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需要强化信访工作责任,《条例(草案)》主要在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强化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绩效考核。《条例(草案)》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信访事项,作为单位工作效能评估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国家机关负责人履行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应当列入其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强化了信访溯源责任。《条例(草案)》规定要追究导致重大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的责任,以督促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积极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三是强化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条例(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及时妥善处理,不得违反办理程序、不得侵害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机关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察,违者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