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10:58作者:王华老师
一、关于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有些委员提出,信访是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桥梁,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条例中应当充分体现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
1、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条例草案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的第一款:“信访人有权依法提出信访事项,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服务;(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四)向受理和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及结果,并得到答复;(五)依法提出复查、复核或者举行听证的申请。”
2、有的部门提出,草案第二十一条要求信访人走访应当“逐级进行”与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不符,是对信访人信访权利的限制。因此,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将“逐级进行”修改为“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3、有的委员提出,有的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随便转给被检举揭发人,造成很坏的影响,为切实保护信访人的控告、检举权利,条例应对此作禁止性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4、有的委员提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其交办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的监督,督促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三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的第一款:“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并按照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办理情况进行督办,促进有关机关解决人民群众合理的信访请求。”
二、关于信访渠道的畅通
为了使条例草案规定的信访渠道更加畅通,提高处理信访的效率,根据委员和有关地方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
1、有的地方提出,国家机关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深入基层倾听民声,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到基层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