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06:47作者:李一老师
第五十一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得为境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旅行社产品的交易服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旅行社或者其分社、服务网点提供旅行社产品的交易服务的,应当审核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信息,并在其产品主页面予以公布。
旅游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订立包价旅游合同与旅行社产生纠纷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解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旅行社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旅行社业务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网络搜索平台提供者有偿提供搜索服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旅行社业务经营相关信息虚假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删除;因未更正或者删除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搜索平台提供者无偿提供搜索服务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删除相关信息,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三条旅行社委托招徕旅游者、销售包价旅游产品的,应当在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规定的受托主体、行政区域和业务经营范围内作出委托。
旅行社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委托的,应当向受托人出具委托代理书,并将受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向其所在地和受托人所在地的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受托人所在地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委托代理书应当载明委托人与受托人名称、委托内容、委托期限等事项,并加盖双方印章,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受托人应当以作出委托的旅行社的名义招徕旅游者,并向旅游者明示委托代理书,告知委托代理关系;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收取旅游费用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依法出具作出委托的旅行社的发票。
受托人不得接受不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的委托,代理销售超出其业务经营许可范围的包价旅游产品。
受托人不得隐瞒代理身份误导旅游者,不得在以作出委托的旅行社的名义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后,自行组织、接待旅游者。
代理招徕旅游者的业务不得转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