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06:47作者:才子老师
旅行社未取得相应许可或者未经指定的,不得经营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赴台旅游业务。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一)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提供协助或者服务的;
(二)为未取得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被指定经营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提供协助或者服务的;
(三)以设立分社的名义或者形式,变相使未取得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被指定经营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实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对其设立的分社、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管理。
分社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服务网点不得经营招徕以外的旅行社业务,不得超出设立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从事招徕活动。
分社、服务网点不得擅自为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
第四十条旅行社需要将在旅游目的地的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地接社;国家对出境、边境旅游另有规定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旅行社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向旅游者作出说明。
第四十一条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但有正当、合理理由并能够充分证明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三条 同一旅游团队中,在未提供更多服务的情况下,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的年龄或者职业差异而提高旅游费用。
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享受相关旅游项目费用减免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费用中扣除相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下列事项,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并向旅游者作出准确、详细说明,由旅游者签字确认:
(一)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的名称和主要商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