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06:47作者:李天扬老师
(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价格及活动时长;
(三)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不同意参加前款活动而拒绝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或者提高旅游费用。
旅游者同意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双方就旅游者在行程中拒绝参加相关活动时,旅行社能否退还费用达成一致后,旅行社应当在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收取相关费用。
在旅游行程中,已同意参加本条第一款活动的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相关活动,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进入指定购物场所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也不得因此向旅游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 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对未同意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不得使其因等候其他旅游者造成时间浪费。
第四十六条 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其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进行交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消费,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八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四十九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书面包价旅游合同,并向旅游者详细说明相关内容。
旅行社和旅游者订立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条旅行社通过网络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的,应当在网站主页面公布旅行社的名称、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营业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分社通过网络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或者服务网点通过网络招徕的,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要求外,还应当公布备案登记证明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