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06:47作者:李一老师
第五十五条旅行社发布的产品广告,应当包括旅行社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旅游天数、旅游线路、旅游费用等内容,以及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的查询方式;分社、服务网点发布的产品广告,还应当包括备案登记证明编号;服务网点或者受托人发布的产品广告,还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载明其设立旅行社或者作出委托的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境外机构、个人的委托或者以其名义,招徕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受托旅行社不得再委托。
第五十八条在旅游行程中,除法定情形外,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减少旅游项目、缩短游览时间,或者拒绝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下列职责:
(一)成立旅游安全领导机构;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四)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五)组织对从业人员开展旅游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突发事件和涉旅安全事故;
(八)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对涉旅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十条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有经营许可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取得相关许可;没有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对其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评估,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辅助人在旅游者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是否有相应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旅游目的地是否发布安全预警或者为我国外交部门建议中国公民暂勿前往的国家(地区),是否为非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
(三)旅游产品和服务是否包含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四)旅游者是否适合参加相关旅游活动。
旅行社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