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06:47作者:三水老师
第六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下列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一)旅游活动中的安全风险和注意事项;
(二)高风险旅游项目的风险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第六十四条突发事件或者涉旅安全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立即采取下列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
(一)救助或协助救助受困旅游者;
(二)依法向旅游及相关部门报告,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报告我国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三)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自行或者根据旅游主管部门、有关机构的要求,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调整或者中止行程,以及撤离风险区域;
(四)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五)妥善处理因此造成的旅游纠纷,并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协助受害旅游者及其家属开展旅游保险理赔。
第六十五条旅行社应当在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10个工作日内,投保不低于规定保险金额的旅行社责任险。
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旅游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不文明、不安全、有损国家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直接或者间接到未经批准开放的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旅游,不得组织旅游者到被暂停或者终止的出境旅游目的地旅游。
第六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