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8:32作者:才子老师
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中小学生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开发“系统”省级管理个性化应用功能,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第五条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其辖区内所有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运用“系统”进行相应管理;负责普通高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审核、初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负责学籍信息采集、校验、注册、上报、汇总,应用“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学生照片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学籍管理员、校长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和学生的各项基本信息实时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学校的在校学生数与“系统”中录入人数一致,并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