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8:32作者:王新老师
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并严格执行学籍信息保密制度。学籍信息主要用于教育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对学生学籍信息的使用须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严禁学籍信息被用于商业目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地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凡涉及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仍按照《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黔教会考发[2012]405号)执行。
本办法于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