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8:32作者:才子老师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分班采集安排、汇总、校验、上报、信息更新和学籍档案管理等业务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各级直属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所属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业务管理。高中学校属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初中及以下学段学校属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到并入的学校;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
第八条各级学籍管理员在工作日内必须每天登陆“系统”,保持“在线”,及时处理学籍相关业务,并保持联系畅通。
第三章新生入学与学籍建立
第九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具有唯一性,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号,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第十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的,由学校负责按教育部下发的“学籍信息采集表”采集学生的公安户籍信息,核准无误后,将录入的学生学籍信息上传“系统”,通过“系统”获得学籍号。
无户籍学生办理学籍时,需家长提供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或社区出具的无户证明、接种证、保健手册、居住证等相关手续,由学校审核后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系统”获得临时学籍号。学生办理户籍后,将其身份证号等信息在“系统”中进行变更,由教育部下发正式学籍号。
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初次入学时,家长或其监护人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的居住证原件及相关证明等。由学校审核后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系统”获得由教育部下发正式学籍号。
高中阶段学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在“系统”中为“学籍辅号”。
第十一条学校从小学新生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信息档案。招生学校应在新学期开始一个月内按招生任务处理完初一、高一新生的升学学籍变更。
第十二条学籍档案分为系统信息档案和纸质档案。系统信息档案纳入“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在应用信息化学籍档案同时保留必要的原始纸质档案。
在校学生学籍系统信息档案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