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5:05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五章使用管理和退出机制
第四十二条对公共租赁住房在保家庭每三年进行定期资格复核。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资格定期复核期限届满前两个月,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在保家庭核发《住房保障资格定期复核通知书》,通知书应明确复核的时间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未按时提交资料参加资格定期复核的在保家庭,资格定期复核期限届满的次月起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核发《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
定期复核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应重新核发《准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核发《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并应及时更新市住房保障网的相关信息、报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备案。
各种通知书统一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送达。
第四十三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保障类别的申请条件每年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核实在保家庭的住房情况。
第四十四条我市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过渡保障线制度。在保家庭有下列情形超出《管理办法》规定在保类别保障标准一定幅度的,仍保留其原保障类别的住房保障资格,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发《过渡保障资格通知书》,但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保障的除外。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和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在保家庭因经济状况变更,家庭人均收入增加额在保障标准20%(含本数)以内的,仍按照原保障标准类别保障。已享受家庭分类收入豁免系统优惠的,不得重复享受。
(二)因购买住房原因已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从签订商品住房预购合同之日起次月开始停发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在保家庭可以申请继续租住原住房至所购住房入住时间,但必须从购房之月起次月按照市场租金缴交租金。
(三)所购住房为精装修的住房(含二手房)的,住房入住时间按住房实际交付时间后延三个月计算,所购住房为毛坯住房的,入住时间按住房实际交付时间后延六个月计算。
各种通知书统一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送达。
第四十五条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在保家庭因收入减少,经审核连续三个月家庭人均收入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保障条件的,可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享受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保障,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核发《类别转换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