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5:05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四十六条在资格定期复核中发现在保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2个月超出过渡保障线的,从次月起取消原保障类别的住房保障资格及所享受的住房保障待遇。如果仍符合其他类别保障条件的,转入其他类别,重新核发《类别转换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已经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退出保障并核发《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核发《过渡保障资格通知书》、《类别转换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和《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的同时,更新住房保障网相关信息,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公共租赁住房业主或使用管理单位备案。
第四十七条享受实物配租家庭,从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次月应退回保障性住房,符合过渡保障线制度的家庭,退出时间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确定;存在需要追缴租金差额情形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类别转换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中明确需要追缴的租金差额以及时限。
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从类别转换或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次月起增减补贴或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存在需要追缴补贴金额情形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类别转换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中明确需要追缴的补贴金额以及时限。
第四十八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与增减、停止发放住房补贴或退出实物配租的在保家庭办理相关手续,更新住房保障网相关信息,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公共租赁住房业主或使用管理单位备案。
在保家庭拒不按规定退回补贴、租金差额和实物配租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其不诚信行为录入住房保障黑名单并予以公布。由公共租赁住房业主或使用管理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利用社会住房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政府可利用市场中小户型的社会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建立社会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平台,接受符合条件的社会住房业主申请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登记。
第五十条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和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可通过信息平台选定住房,由保障家庭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将合同交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备案后,在保家庭所承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计。
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也可自行到市场上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住房,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并将合同交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