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5:05作者:三水老师
第五十四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条件,租住社会住房的在保家庭,只能按照租住社会住房所在区的平均市场租金水平,根据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租金减免比例,增加享受家庭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减免比例相应的租金补贴,属于可享受租金全免的家庭,计算租赁补贴时的保障类别补贴系数为1.0;属于可享受租金减免50%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的保障类别补贴系数为0.95,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的保障类别补贴系数为0.75。超出保障标准部分住房面积的租金由在保家庭自行承担。
第五十五条在保家庭实物配租减免的租金,由申请管辖的区政府承担。在保家庭租住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减免的租金由区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
承租社会住房的在保家庭增加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比例分担。
第五十六条除五十三条规定情形外,在保障家庭确实困难无力承担租金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区政府研究决定或报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前已在保的实物配租家庭,在合同期内符合保障条件的,在保家庭可以选择按照原来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也可选择按照新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保障。
第五十八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一定投资规模以上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年商品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商品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
第五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住房是指市场上私人所有或企业所有的合法住房。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或单位自有存量用地建设,并按规定在其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给与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由各类企业或机构出资建设的公租房。
(二)《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在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产权归企业所有公共租赁住房。
(三)企业利用各类园区产业项目7%用地面积、15%建筑面积作为园区生活配套新建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的。
(四)利用村集体留用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4月29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4月28日。《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