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5:05作者:李一老师
第三十四条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推进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网上申请,建立各部门联合审核制度。
经市、区、镇(街道办)三级审核三级公示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
第三十五条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轮候排序,按照轮候时间的先后以及是否属于优先保障家庭等因素确定,具体的排序规则为:本年度优先保障家庭、上年度未获保障家庭、本年度其他保障家庭(含上年度放弃实物配租家庭)。同一保障次序中,多人口家庭优先配租。
经两次公开配租仍未获得保障的家庭,应当在第三年百分百予以配租,其优先保障排序在本年度优先保障家庭之前,但放弃实物配租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六条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配租方案,配租方案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配租次序,并明确配租的原则、拟配租的保障类别、拟配租的房源数量及各类别的配租房源数量、租金标准、物业管理费标准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可配租房源的情况,按照房源数与参加配租家庭最高不超过1:1.2的比例确定配租候选家庭。
第三十八条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按照《家庭分类及收入豁免、补贴系数表》的家庭分类和配租房型确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新就业职工类、专业人才家庭类、住房困难家庭类和异地务工人员类的配租方案。
新就业职工原则上只配租单身公寓户型。
第三十九条放弃实物配租资格重新轮候的申请人,轮候时间按以下确定:
(一)参加抽签并获得选房资格但放弃选房的,从参加抽签或摇号时间重新轮候。
(二)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从规定签订租赁合同期限的最后一天重新轮候。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30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按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第30日开始重新轮候。
第四十条两次放弃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或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的,只能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方式。其他类别的,从最后一次放弃实物配租之日起重新开始申请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因行动不便或者患精神疾病、重大疾病等情形确需监护人或其他人员长期共同居住照顾生活起居的,实物配租时可计算1名监护人或者照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