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5:05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三章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二十八条对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条件的申请人,政府可以采取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只发放租赁补贴,不安排实物配租。
对符合新就业职工类、专业人才类、住房困难家庭类及异地务工人员类条件的申请人,只通过实物配租方式予以轮候保障。
患有精神疾病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无监护人共居同住的,原则上不安排实物配租,只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保障需要,会同财政等部门、确定增加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保障类别,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九条政府按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分类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按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90%左右发放,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按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50%左右发放。
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区域租金、保障对象承受能力等情况,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适时适当调整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比例及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条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保障人口人均15平方米计算家庭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有住房的,须扣除已有的住房面积),并根据申请管辖区的平均市场租金、《家庭分类及收入豁免、补贴系数表》的家庭类别补贴系数、保障类别补贴系数确定可享受的租赁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住房补贴=人均可享受面积×家庭保障人口数×申请管辖区的平均市场租金×各类家庭补贴系数×保障类别补贴系数。
第三十一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政府按比例负担。市级财政负责60%,区级财政负责40%。
第三十二条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按市场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按照10%左右收取,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的按照50%左右收取。新就业职工类、专业人才类按照70%左右收取租金。住房困难家庭类、异地务工人员类按照80%左右收取。
第三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周边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由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会同物价部门确定市场租金和市场平均租金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章分配与轮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