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5:05作者:李天扬老师
通知书统一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送达。
第十四条申请人获得保障资格的有效期为三年(轮候期间资格有效期顺延),保障起始时间或轮候起始时间以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时间的次月1日开始计算。
第三节资料提供及认定
第十五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或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均应提交由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之日前连续十二个月的收入证明、工作单位所在地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日之前连续十二个月的纳税申报额清单及社会保险扣除记录清单。无工作单位或失业的,由地税部门出具无纳税申报和社会保险扣缴证明。
无工作单位或失业的,需提供申请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岗位推荐情况及连续十二个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清单。
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已达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金的,应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领取养老金证明资料。无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无领取养老金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非本市户籍的共同申请人,须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经济状况证明。
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工作生活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参照本市户籍人口提供相关的经济状况证明。
共同申请人在外地工作的,须提交外地工作单位收入证明、工作单位所在地地税部门的纳税申报额清单及社会保险扣除记录清单。
第十七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明;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裁定)书复印件;丧偶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十八条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患重大疾病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患有精神分裂症疾病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提交监护人监护保证书。
第十九条符合第八条规定纳入子女家庭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父母,应提供相关的经济状况证明、重大疾病以及残疾证明。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申请人除需要提供所申请类别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资料外,还须提交申请人与患病人的关系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患病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诊断及住院证明材料、患病人本人的书面证明及居委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