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22:31作者:王新老师
关于事故报告时间的规定
在国务院493号令中明确规定了3个时间界限,第一个时间界线是:发生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的时间,这个时间要求是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第二个时间界线是;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从生产经营单位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1小时内;第三个时间是:从乡、镇到县以上的各级报告中,每一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小时。为什么这样明确时间界限,大致基于二种情况,第一,无论是《刑法》还是493号令,包括安全生产领域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规定,已经加大了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漏报、迟报、谎报等事故的处罚力度,这样就需要一个非常严密的事故报告时间的规定来确定其基本原则,也便于在整个事故报告过程中准确把握;第二,《条例》在过去的基础进行了完善,老的条规里有3个时间界限,只有终点,没有起点,也没有合理的划分每一级占用的时间、级次。如原来条规中规定,一般事故24小时内报至省级安监部门;重大事故12小时内报至国家安监总局;特别重大事故6小时内报至国务院。每一级到底用多少时间在原来的老条规中是没有规定的,无法界定各自的职责,也就是说在某一级扣压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都符合规定,那么很多同志就这么理解,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只要不超过24小时报在县里就算合法,从县级报到市级只要不超过24小时也算合法,市级报到省级不超过24小时也不违法,这样就造成事故报告的极大延迟。所以新的《条例》做了很大的调整。
事故报告的单位和部门
《条例》规定,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向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也就是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这个规定中需要说明的是:一、事故发生后首先要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安监部门通知公安、劳动、保障、工会、人民检察院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二、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把握,一般的理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管理机关和负有专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比如煤矿,它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指煤炭局,它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是煤监局。比如说交通事故,交通部门是行业主管部门、交警支队是行业监管部门。对行车事故来说,除了企业的主管部门外,还有质量技术监管部门。所以,总的来说有关部门指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的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