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22:31作者:三水老师
事故报告的内容
《条例》的12、13条作了一般性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的事故报告大致有3个过程,第1个过程是事故的初次报告;第2个过程是事故的中间报告;第3个过程是事故的终结报告。这三个过程有时候可以1次完成,有时候也可以2次完成,有时候3次甚至多次才能最终完成事故报告。为什么?按照事故报告的规定,事故报告应该提供的内容有6个部份,而这6个部份内容应当是事故终结报告才能完整体现的内容,但是在事故发生当时,我们并不能全面和完整的了解现在《条例》所规定的内容,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就将事故报告分为3个报告来完成。第1个是初次报告,初次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和人员伤亡的初步情况,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因为我们在接到事故报告时,我们只知道事故大致情况,对抢险过程等情况不清楚,事故报告又有时间的限定,所以在很短的时间中将事故描述得很细致是很难的。这样,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单位、事故性质和简要的伤亡情况这5个要素说清楚就可以实现事故的初步报告。第2个过程是事故的中间报告,事故的中间报告比较复杂,也不好把握和界定,一般来说,事故抢险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进一步对事故发生的情况进行了解,包括伤亡情况的变化、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变化、有关抢险救援过程中组织情况的变化等等,所有在初次报告后发生的变化都应当及时报告,这个过程中产生的报告都是事故的中间报告,可以是1次,已可以是多次,要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情况而定。在事故抢险救险结束后,按照《条例》6个方面达到内容提供一个事故终结报告。全面反映事故的整体情况,事故报告才能最后终结。
在事故报告过程中应当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一是应当及时组织抢救。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进行抢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安监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没有滞留时间。
二是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条例》要求企业或单位在进行事故抢险救援的过程中对现场和证据有保护的责任,如果因为要疏通交通,防止事故扩大,抢险人员等其他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对相关的物件、现场和资料进行提取和使用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作出书面记录,保存重要的痕迹和物证,包括摄影和摄像。
三是进一步加强事故终结报告的完整性。在实际工作中,除了完整报告《条例》规定的6个方面的内容外,实际上还应当增加,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和领导到达现场以后,指挥应急救援的情况在事故终结报告中应当予以体现。这个部分的内容在《条例》14、15条里有要求。二是涉及到人员伤亡的情况,包括善后处理的情况、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的情况及伤亡级次的确定,在事故终结报告里要予以确切描述,不能用受伤等模糊的概念或者一般的经验对伤亡进行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