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22:31作者:三水老师
(一)、时间效力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2007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都适用于本条例的规定,在此以前发生的事故按原有的条规进行处理。
(二)、空间效力
本条例是指在在中华人民共各国领域内(包括领海、领空和领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所有制结构上来分,个体经营的企业,集体经营的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都适用本条例。
(三)、对人的效力
本《条例》规定的对人的效力范围与其它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有区别,大部分的安全法规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而本《条例》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二者有区别又有联系,下一讲中将专门讨论。
另外,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造成的事故不适用于本条例。因自然灾害诱发生产安全事故算生产安全事故;因环境污染和其它的诱发生产经营作业场所的事故是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什么是“生产经营活动”
一般来说,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具体的一个组织。而本《条例》所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如何理解?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局长令)、中纪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答记者问都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解释,另外,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办法的函》的规定,将我们过去所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整范围大大拓展,涵盖到法人、自然人、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都作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整范围。过去我们说生产安全事故有三个明显的特征:
1、生产经营单位;2、在生产经营场所;
3、在作业时间为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事故。按照现在国家安监总局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已经在原有基础上大拓宽:
1、合法企业发生的事故;
2、自然人因生产活动发生的事故;
3、非法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这些事故都作为生产安全事故。比如个人修一个住宅,有三种方式来修建,一种是将房屋承包给有资质建筑公司,因而发生和事故当然是生产安全事故;第二种是自然人的活动,比如请附近的乡里乡亲来一起建,按照新的《条例》规定,相互帮忙,通过换工的方式发生的事故,也是生产安全事故;第三,自己修建,不作为生产安全事故。非法经营活动,也作为生产安全事故,比如一个废弃的煤窑,人们误进入或私挖滥采活动中产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都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不是通常我们说的生产经营单位,而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都是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