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3 17:19作者:王新老师
(一)学生资助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要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二)学生资助工作要遵循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工作机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要认真做好各项学生资助的组织评定工作,将受助学生名单及时准确地提供给学校财务处;学校财务处是管理学生资助资金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及资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学校有关学生资助文件与本实施意见相冲突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七、本实施意见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医科大学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附件2:《重庆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附件3:《重庆医科大学社会捐资助学管理办法》
附件1:
重庆医科大学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协助银行做好助学贷款工作,合理利用助学贷款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及《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银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9]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助学贷款种类: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
一、生源地贷款
[一]、生源地贷款是指经政府同意由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办理的、由政府财政提供利息补贴和风险补偿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一)申请贷款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