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3 17:19作者:王新老师
②各学生工作办公室按照学校划定的具体名额,根据具体评审条件组织班级学生资助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候选人报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
③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评审条件对候选人进行初审,确立推荐人选,并将评选结果予以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中旬将评选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提出“某一社会捐资助学项目受助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④10月下旬,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将“某一社会捐资助学项目受助学生名单”传给该项目资助方(甲方)备案。
⑤各学生工作办公室在组织社会捐资助学项目受助学生评选的过程中,务必结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等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统筹协调,同一学年内,同一受助学生不可同时兼得不同类型的奖(助)学金,但获得某一项奖(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某一项助(奖)学金。
(2)社会捐资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的评审:参照“校内学生资助的评审及发放办法”中特殊困难补助的评审办法,结合资助方的要求和学生的困难程度而确定资助额度。
2、院(系)级项目
学校鼓励各院(系)加强和企事业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的合作,为加强经费规范管理,涉及专项针对各院(系)学生的社会捐资助学需纳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集中管理。院(系)级项目由该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自行组织评审,不受“同一学年内,同一受助学生不可同时兼得不同类型的奖(助)学金”的限制。具体评审办法及程序参照学校学生资助相关规定,结合该院(系)实际和资助方要求组织开展。评审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备案。
五、经费管理与发放办法
1.学校财务处设立“重庆医科大学社会捐资助学”专项帐户,并设立各项目分帐户,根据协议要求,每年9月以前,由资助方将资助资金划拔到我校财务处的“重庆医科大学社会捐资助学”专项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2.每年11月上旬,学生处完成各类社会捐资助学项目(奖、助学金等)的评审工作,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将受助学生名单及金额统一造册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3.社会捐资助学项目(奖、助学金等)的评审和发放情况接受资助方的监督。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负责解释